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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金铭:诈骗与挪用的界限——以D某诈骗与无罪案为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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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程万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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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论是诈骗还是挪用,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 但对于加害人来说,两项罪名所面临的刑罚是完全不同的。 在具体案件中,辩护人应综合案件信息,分析行为人持有的依据是否合法、非法持有目的的时间点、钱款背后“物品”的真实性等,综合考虑行为人不构成诈骗而是挪用公款的可能性。 为各方争取更好的结果。 笔者将以其处理的一起诈骗与无罪案件为例,探讨诈骗与挪用公款的界限。

一、案例信息

D和Y私交很好,Y会暂时把钱寄给D,委托他处理。 本案中,D主要受Y委托在某竞技游戏中进行投注。 但实际上,D并没有真的“赌”,而是和Y“赌”了,他会选择“赌”一个与Y不同的游戏结果。 当两队比赛结果出来时,如果投注与Y一致,则D将根据赔率将钱转给Y; 如果与Y的赌注不一致,D会将赌金保留在自己的账户中。 此外,D还接受Y的委托“炒币”,D主要在OKEx交易所交易比特币。 后来,Y和D因为其他事情产生了隔阂。 Y核对账目后认为D打给他的钱和他自己打给D的钱差别很大,要求D退还“挪用”的钱700多万元,D认为没那么多,先转账50万元给Y,双方协商不成,Y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被D诈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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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争议焦点

接受D先生家属委托后,根据家属提供的初步信息,笔者粗略判断D先生虽然有“隐瞒真相”的行为,但由于受Y先生委托,处理这笔钱,他拥有这笔钱的依据是“合法的”。 . 后来和D见面才知道,每次投注结果出来后,D都会根据投注网站的界面把“投注结果”P图发给Y,以保证投注结果的“真实性”,这也是事实。 办案机关关注的重点。 综上所述,笔者总结了本案的五个争议焦点:

第一,Y交D的钱是不是基于“误会”?

二、D先生隐瞒不实投注和PS图片(投注结果)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?

第三,如何评价D扣押“赌金”的行为?

第四,D先生是否真的将这笔钱用于“炒币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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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如何评价D事后返还部分款项的行为?

三、分析论证

笔者结合本案事实及部分证据,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。

(1) Y将钱交给D并非基于“误会”

诈骗的基本行为是“欺骗”,主要是向受骗者表达虚假事项或传递不真实的信息。 同时,欺骗行为必然使受骗者产生或继续保持错误的认识。 另一方面,受骗者误解的产生或维持,是加害者的欺骗造成的。 但误会的内容必须是财产处分的误会,不能有任何错误。 本案中,D受Y委托处置这笔钱,相应的“投注”和“投机”也由Y指定。D没有捏造任何事情,Y向D汇款时也没有任何认定。 “错误”。 因此,D并没有实施“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”骗取Y的钱财,Y也没有基于“误会”处分财产,而是自愿自愿将钱交给D。炒币”,D先生以“委托关系”合法持有Y先生的钱。 在这种情况下,D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。

(2) D“合法持有”Y的钱后,即使“隐瞒”,也不是诈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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欺诈和挪用的前提是非法占有的目的。 诈骗罪需要采用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。 这种代管是指委托占有,即基于委托关系对他人财产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状态。

本案中,确实存在Y委托D“打赌”“炒币”的事实。 在此前提下,即使D有非法占有的目的,也是合法持有该款后产生的,不属于“隐匿”意义上的诈骗“非法占有”; 即使D有部分“隐瞒”行为,也只是其维持非法占有状态的行为,仍属于侵占或民事评价范畴。

1. D没有真正下注的“赌博”行为不属于诈骗

根据D的说法浙江比特币诈骗案浙江比特币诈骗案,他并没有“赌”钱,而是和Y“赌”。比如Y让D赌A队赢,D选择与Y相反的B队赢。 比赛结束后,如果A队获胜,D将按照网站上的赔率支付给Y。 钱会退还,如果B队赢了,D会“把钱据为己有”。 当然,由于Y的资历比较高,而且比赛结果是公开的,所以D从来没有捏造过比赛结果。

整个过程中,D唯一的“隐瞒”是他并没有真正下注,但他从一开始就没有确认自己能否占用这部分资金,而是等待A、B两队的结果,且只有Y的投注 如果投注与比赛结果不一致,则有可能占用这部分资金; 如果Y的赌注与比赛结果一致,D仍需将本金和中奖资金退还给Y。在这种情况下,由于D并未真正“下注”,他不得不将钱还给Y,但在某些情况下占为己有,这种“被动占有”的行为仍属于侵权行为。

2、D将投注结果做P图的行为不属于欺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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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D先生的说法,由于他并没有真正“下注”给“外围庄家”,所以在A队和B队的比赛结果出来后,他会在模拟的界面上做一张结果图。投注网站并发送给Y先生,以确保“投注”结果的真实性。 但该P图行为是在A、B比赛结果出来后实施的,D并没有在网站上编造比赛结果和赔率。 另外,Y先生也知道A队和B队的比赛结果,他的处罚主要以比赛结果为准。 因此,图片并没有让Y先生误会比赛结果而“输赢”。

另外,一般情况下,如果Y的投注与游戏结果不一致,则Y的钱归网站所有; 如果Y的投注与游戏结果一致,网站应该按照赔率返还钱款,因此,D某P图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这个“事实”,只是为了“掩盖”这个事实并没有真正下注,因此Y放弃了返还未下注资金的请求,继续保持非法占有状态。

3、D拦截“押金”与“拦截行贿”的区别

在本案审查逮捕阶段,笔者在与主管检察官沟通时提出,D的扣款行为类似于“截贿”,应定性为诈骗罪。 笔者指出,在司法实践中,“行贿拦截”并不一定属于诈骗。 在中介人将行贿款转给受贿人之前,委托人仍对该部分款物拥有所有权。 行为人私自占用财物的,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认定。 如果行为人在收受他人贿赂之前已经有诈骗财物的意图,即行为人无能力或无意帮助主贿,只是以帮助受贿为借口骗取他人财物,在本案中,委托人的意图是相反,如果行为人只是代受贿赂,少付钱,将部分或全部贿赂据为己有,而如果目的不是骗取受贿人的贿赂开始,但后来才占有“合法持有”的财产,应认定为侵占罪。

(3) D已受Y委托进行真正的“比特币投资”

D也接受了Y的委托进行“比特币投资”。 根据D先生的说法,他主要在一家名为OKEx的交易所交易比特币。 他在这个平台上有完整的买卖记录,没有骗取Y先生的钱。 辩护人认为,如前述情形,即使D的部分资金未进行比特币交易,其持有的前提是“合法持有”,并非诈骗,但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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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于比特币的“盈亏”,据D君介绍,有些投资亏损比较大。 在投资阶段,比特币的价格往往会出现大幅下跌。 只是大。 据D先生介绍,他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保存了一张比特币投资亏损表,以证明自己对比特币的投资。 作者询问其近亲,并作了记录。 将此表格、OKEx交易账户密码、OKEx平台比特币涨跌、比特币暴跌相关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公诉方,证明D存在真实“炒币”行为关于损失的陈述。 不假。

(4)D先生并未“拒还”,仅对具体还款金额提出异议,不构成挪用公款罪

目前,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表述是: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非法侵占他人财物、代为保管的遗忘物、埋藏物的行为,而且金额比较大,拒不退货的行为。 也就是说,侵占罪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“拒不退还”。 本案中,Y先生要求D先生退货后,D先生并未“拒不退还”,D先生存在还款50万元的行为。 此后,双方仅在金额上意见不一,僵持不下。 Y 选择报案。 D有偿还贷款的意愿,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,双方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。

在审查逮捕阶段,通过与公诉人充分沟通,并提交了大量有利于D的证据,公诉人采纳了提交人的辩护意见,以证据不足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,D被获准保释候查。 随后,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,D积极与Y沟通,取得了Y的理解。 一年后,D收到终止调查的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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